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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囤房稅2.0修法三讀 採全國歸戶、稅率最高達4.8%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未來房屋稅將改採全國歸戶,多數非自住持有者稅率調高為2%至4.8%;新制自民國113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
    三讀通過的房屋稅條例修正重點主要包括,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將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區間從原本的1.5%至3.6%,調升為2%至4.8%,各地方政府均「應」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另調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的法定稅率為1.5%至2.4%(原為3.6%),以鼓勵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滿足民眾居住需求,及兼顧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因難達使用共識所致非自願性空置情形。

    至於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考量起造人興建房屋,可增加房屋市場供給,又購屋款項高,需考慮諸多因素,購屋者多需一段時間作成決定,應給予合理銷售期間,修正通過的房屋稅條例內容,針對持有期間2年以內的房屋,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至4.8%。

    房屋稅條例修法後,新制自113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

    關於囤房稅2.0修法,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今年7月通過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於9月2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合理化房屋稅負、落實居住正義,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黨團也有提出多個版本,與行政院的提案版本併案審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月16日初審查完竣,但對囤房最高稅率、建商囤房稅課徵方式、單一自住最低稅率等,仍未有共識,關鍵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12月18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但協商後仍未取得共識,保留於今天院會表決,主要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完成三讀程序。

    除了調整稅率之外,這次房屋稅條例的修正重點還包括,簡化稽徵、督促落實實施差別稅率、防止避稅措施等。

    簡化稽徵方面,三讀條文參考現行地價稅課徵方式,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稅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督促落實實施差別稅率部分,修法增訂授權地方政府應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稅率,及就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訂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落實執行上述授權條文,財政部將公告參考基準,供地方政府參考訂定;如果地方政府訂定的內容均符合該基準,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

    防止避稅措施方面,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防止分散持有避稅;修正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及戶數,限自然人全國合計3戶,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適用免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說,囤房稅2.0修法已討論多年,大家共同努力針對健全房市市場和居住正義,跨出囤房稅的第一步,可以說是意義非凡;過程中雖然有相當多的困難,包括房屋稅是地方稅,要用中央立法來節制,在立法技術必須克服,還有未來稅率、稅基及全國總歸戶的問題,也都要克服。

    行政院評估,房屋稅條例修法後,可減輕單一自住者的負擔、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合理化房屋稅負,落實居住正義。


    本文摘錄自中央社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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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辦理清查作業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列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防止該重購土地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等其他用途,於每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為期3個月實施重購土地清查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管制期間為5年,以重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算。例如李君新購土地之登記日期為111年11月25日,則該土地之管制期間為111年11月25日至116年11月24日止,期間內若土地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又重購地戶籍如需辦理遷出時,請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特予提醒注意。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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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贈與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劉先生因財務規劃想要將名下一棟房子贈與給兒子,因從未享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遂向稅務局洽詢如何辦理,同事委婉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0坪)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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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興建農舍當屬房屋稅課稅範圍

    (臺中訊) 日前一位老農民張伯伯因接獲稅務局通知,輔導其申報設立房屋設籍,因不瞭解而來電詢問,他只是在自己的農地上搭建簡陋的農舍,並用來堆置耕作用品,為什麼需要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不管是豪華房舍或簡陋鐵皮屋,只要是附著於土地,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皆是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農地上興建農舍,即當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果使用情形是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用途,就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

            特別提醒您,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情形,不論合法與否,皆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而如房屋符合房屋稅減免條件,請於減免原因及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供營業、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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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出資建屋贈妻 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 張先生在自己土地上以妻子名義興建房屋,房子蓋好沒多久,就收到地方稅務局公文,提醒要申報繳納契稅,他很疑惑,配偶之間贈與財產應該免稅,為什麼要繳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需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部分契稅條例並無免稅規定,若房屋建造的費用均是自己出資,而最後卻登記為配偶所有,表示這是受贈的房屋,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將自己出資的新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而新房屋是由張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的購買及支付營造廠的資金等,也是由張先生支付,則該屋之移轉實質上是贈與行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處罰。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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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條例2.0修法重點懶人包

    112年9月21日行政院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懶人包
    https://www.mof.gov.tw/house/singlehtml/8a7493629ee544f997508a86e50d8438?cntId=0caa604dfafe4d8694d41105ee9297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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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改革效益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改革效益

    效益1: 囤房負擔合理稅負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各地方政府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都必須按房屋所有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課徵較高稅率,並以全數累進方式課徵,讓多屋族及空屋負擔合理高稅負。
     舉例說明
    小財在臺北市、臺中市及宜蘭縣分別持有2戶、2戶、1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現況:按小財在各縣市轄內持有的戶數(縣市歸戶),依當地差別稅率(1.5%-3.6%)核算房屋稅。臺北市2戶均2.4%、臺中市2戶均2.4%、宜蘭縣1戶1.5%。

    ★修法後:改按小財在全國持有的總戶數(全國歸戶),依所訂差別稅率核算房屋稅。以【差別稅率1.0】假設,臺北市2戶均按5戶適用3.6%、臺中市2戶均按5戶適用3.6%、宜蘭縣1戶按5戶適用2%,均提高稅負;更何況【差別稅率2.0】實施後各地方政府須按較高法定稅率(2%-4.8%)重新訂定。


    效益2:減輕單一自住稅負
    為了保障一般住家民眾,自住3戶以內維持稅率1.2%,另外全國單一自住稅率調降至1%,減輕單一自住者負擔,預估有328萬戶房屋受益。
    舉例說明
    小財在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評定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現況:適用自住稅率1.2%。

    ★修法後: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
    [小財如果在全國持有2-3戶自住房屋,則修法前、後適用稅率維持不變,均為1.2%。]


    效益3:促進房屋有效利用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房屋所有人如果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2.4%(等同最高稅率減半,且比現行最高稅率3.6%少1.2%),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屋提供出租。
    此外,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稅率維持1.2%,將房屋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用,稅負更輕。
    舉例說明
    小財在全國持有10戶房屋,其中3戶供自住使用、3戶供兄妹居住(非自住)、其餘4戶空置。
    ★現況:自住3戶適用稅率1.2%,供兄妹居住及空置等7戶,適用稅率1.5%-3.6%。


    ★修法後:自住3戶維持稅率1.2%,7戶適用2%-4.8%;如果小財將空置的3戶轉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適用稅率調降為1.5%-2.4%。


    效益4:繼承取得共有負擔合理稅負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排除適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2%-4.8%,改按較低的1.5%-2.4%,讓繼承成為房屋共有人不須負擔高稅負。
    舉例說明
    小財持有6戶因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均坐落於目前已實施差別稅率但未排除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的縣市。
    ★現況:6戶房屋適用稅率為1.5%-3.6%。


    ★修法後:6戶房屋適用稅率調降為1.5%-2.4%。


    效益5:建商加速出售增加房屋供給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建商興建的房屋持有年限2年以內,可適用較低的2%-3.6%,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可望增加房屋市場供給。
    舉例說明
    建商甲公司持有10戶待售住家用房屋,均坐落在未實施差別稅率的縣市,其中4戶持有年限2年以內,餘6戶持有年限超過2年。
    ★現況:10戶餘屋均按稅率1.5%課稅。


    ★修法後:10戶餘屋最低適用2%,其中4戶持有年限2年以內最高適用3.6%,6戶超過2年最高適用4.8%。
    [銷售期2年一過,建商如果降價出售釋出餘屋,就不需負擔高額稅負。]


    圖文摘錄自財政部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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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稅差別稅率2.0改革重點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改革重點
    改革背景

    現況: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公益出租人使用及非自住住家用,其中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3.6%,地方政府可視房屋所有人持有戶數自行訂定差別稅率。目前有12個縣市按所有人在縣市內持有戶數(縣市歸戶)訂定差別稅率,餘10個縣市按法定稅率下限1.5%課徵。




    問題:

    ➊仍有10個縣市未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影響房屋稅負合理化成效。
    ➋「縣市歸戶」無法反映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房屋的全貌。
    ➌部分房屋空置未作使用、建商未依市況調價而持有多戶餘屋。


    改革:

    ➊109年12月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決議調高多屋者稅率需通盤考量各縣市發展差異、審慎研析對租金影響,列中長期措施,視適當時機推動。
    ➋112年7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俗稱「囤房稅」),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
        重點1:提高囤房持有成本


    目的: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
    作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且各地方政府必須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例如2戶以下均2.4%,3戶以上均3.6%,小財如有4戶房屋,則這4戶都會按3.6%課稅〕)。


    重點2:全國單一自住減稅


    目的: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
    作法: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排除房屋評定現值一定金額以上的豪宅),稅率從1.2%調降至1%。


    重點3:出租申報所得減稅


    目的:鼓勵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賃市場供給。
    作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含包租代管),法定稅率從1.5%-3.6%調降為1.5%-2.4%。


    重點4: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


    目的: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作法: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從1.5%-3.6%調降為1.5%-2.4%。


    重點5:鼓勵建商釋出餘屋


    目的:參酌縣市現行規定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
    作法:建商餘屋(用途為住家用)持有年限2年以內的法定稅率為2%-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8%。


    不受影響
    自住3戶、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維持稅率1.2%。

    修法過程
    涉及房屋稅條例修正、資訊系統修正建置及相關輔(宣)導措施等,財政部已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並完成預告,於今(112)年9月19日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希望在今年底前完成修法,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起開始課徵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方案的房屋稅!


    圖文摘錄自財政部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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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子女就學遷戶籍 國稅局:免追繳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若重購房地於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等,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不過,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而遷戶籍等因素,免追繳原適用房地合一重購自住優惠稅款。

            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還或扣抵稅額,但重購房地於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不過,3情況若經查明房屋仍做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免追繳稅款,包括: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3.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

            舉例說明,郭小姐2022年1月出售2019年取得的房地,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76萬多元;2022年4月重購新房地,並將戶籍遷入及居住,申請重購自住房地而經核准退還稅額;但2023年6月因未成年兒子就學關係,隨同兒子遷入學區,而郭小姐係單親媽媽,導致重購房屋無人設戶籍。

            不過,國稅局查明,郭小姐的未成年兒子就讀於入學資格受總量管制學校,需於學區設有戶籍,郭小姐實際仍與孩子居住於該重購房屋,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因此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是為鼓勵自住,若有上述3種情況,納稅人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核屬實,仍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本文摘錄自自由財經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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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1年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惟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主張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本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該土地仍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文摘錄自台中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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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不是皆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想將自己所有臺中市房屋出租,若要申請適用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哪些要件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適用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承租人需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其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特殊境遇家庭。三、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五、65歲以上之老人。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七、身心障礙者。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九、原住民。十、災民。十一、遊民。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適用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檢附公益出租人認定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等資料向所轄地方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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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中買賣土地當年度地價稅是否會開立2張稅單?

    (臺中訊) 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近期買賣土地,今年的地價稅稅單是否會依持有期間分別開立稅單予新舊所有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稅款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即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縱使新所有權人持有未滿1年,仍須負擔「全年」地價稅,反之於該年度9月1日後完成移轉登記,則仍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地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單方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約定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請求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仍會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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