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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贈與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劉先生因財務規劃想要將名下一棟房子贈與給兒子,因從未享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遂向稅務局洽詢如何辦理,同事委婉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0坪)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文摘錄自台中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文章